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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卫生学校学生违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我校护理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名共和共教育部教职成〔2010〕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违纪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理细则

第五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对于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诈骗行为,但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二)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采取威胁等恶劣手段,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或勾结社会人员,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学生打架、斗殴的,除负担伤者的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外,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节”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对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关违反以上规定并构成犯罪者,将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屡犯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学校控烟管理规定的吸烟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吸烟并带动其他学生吸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校禁止纹身管理规定的纹身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新生有纹身者,报到前需清洗纹身后方可到校报到,限期一个月,逾期不予注册学籍;在校生有纹身者,纹身区域不得裸露在外且建议及时清理,对初犯者给予警告;屡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纹身并带动其他学生纹身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异性同学交往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校手机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使用手机被发现,不再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手机被发现;以上情况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请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保证;第二次违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手机充电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校园秩序,侵害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升旗仪式、各种集会或活动中喧哗吵闹、扰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因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一~三款给予处分。

(五)因个人财物保管不善(如宿舍、壁柜不锁门等),造成个人财物失窃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依规定赔、补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占用他人宿舍,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批评教育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请假批准,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给予批评教育及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私接电源、吸烟等不良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依价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七)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八)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做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治不良后果发生者;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规校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拒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者;

3.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规校纪中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反校规校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1.有违纪处分者,取消本学期内的各种评先选优、奖励资格;

2.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相应职务;

第三章  学生申诉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章    说明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依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卫生学校

2019年9月12日


威海市卫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年版本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我校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威海市教育局和学校办公室备案。且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团员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第四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休学,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退学及信息变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7.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8.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5门以上(含5门)不及格者;

9.留级次数超过规定者;

10.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11.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12.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且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威海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留级

  第二十条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二至四门(含四门)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核和考查(思想评定)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二十六条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科批准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操行和思想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和思想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三十七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三十八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威海市教育局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二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威海市教育局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威海市教育局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卫生学校

 2022年1月5日




威海市卫生学校百分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我校护理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教室卫生扣分标准

1.教室卫生整体整洁干净,桌椅摆放整体,达不到此标准扣5分。

2.教室课桌不得放其他任何物品,保持桌面干净、只放与本课堂相关的书本,两桌面扣1分,多桌面扣5分。

3.铁柜内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工具统一放进铁柜内不得东倒西歪摆放,如有一垃圾扣2分,未达到标准扣5分。

4.教室内地面无垃圾(无口香糖,无烟头,废纸等垃圾)教室地面每有一垃圾扣2分,教室内一烟头扣5分。

5.教室内垃圾桶未倒或未到干净指上面粘着卫生纸或零食袋扣5分,超出指定时间倒垃圾扣5分。

6.教室窗台、后柜、暖气片不得乱放杂物(水瓶、书等物品)乱放扣2分。如有灰尘、粉末不净扣2分(未擦扣5分)

7.检查期间团支书未在教室门口待检扣10分。

8.教室窗帘应统一两端悬挂,需用窗帘绑绳捆扎未达标准扣2分。

9.教室窗户,门玻璃应洁净光亮无划痕、手印等未达标准扣2分(未擦扣5分)。

10.教室黑板槽应及时清理,不能有积灰、粉末等未达标准扣2分。

11.教室讲台上不得摆放杂物或摆放不整齐扣2分(未收拾扣5分)。

12.教室内如未按时打扫卫生扣10分,地面有多处垃圾不净扣5分,教室未开门扣10分。

13.破坏公物(窗玻璃,消防栓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10。

14.教学楼内不得翻栏杆坐栏杆并踩白台发现一人扣10分。

15.不得在教学楼内高空抛物或去六楼小房发现一人扣10分。

16.在教室坐窗台、桌子等如发现一人扣10分,教室内吸烟一人扣10分。

17.教学楼内走廊、二楼平台、教室里打羽毛球或踩窗台勾球如发现一人扣10分。

18.打扫卫生不合格时经部长劝告不听时扣10分,顶撞部长扣10分。

19.同学向其他班级内扔垃圾如发现一人扣10分。

20.不得在洗漱间内洗头、大小便,如发现一人扣10分。

21.放假期间教室内关好门窗未标准扣10分,灯未关扣5分。

二、宿舍卫生扣分标准

1.宿舍内整体床铺整洁,摆放统一,如达不到此标准扣20分。

2.宿舍床底物品(脸盆、暖瓶、提包、鞋等)陈放整齐划一,如其中任意一物品摆放达不到标准扣2分,整体达不到标准扣5分。

3.宿舍内外不准乱挂衣服,衣架,如有一件扣2分,多件扣5分。.

4.宿舍内床铺被子里,枕底不得乱放杂物(书、耳机等物品)如有一件扣2分,多件扣5分。

5.宿舍墙壁,门前门后不准乱贴乱画,如有一处扣2分,多处扣五分。

6.宿舍内及宿舍对应的走廊的地面均应干净,不准堆放垃圾杂物,如达不到标准扣五分。

7.单个床铺(被、床单)整理达不到标准扣2分,整体达不到标准扣5分。

8.蚊帐统一垂于墙边,如达不到标准扣2分。

9.宿舍内柜门关好锁好,如柜门敞开或乱挂一件扣2分,多件扣5分。

10.宿舍内空铺,阳台不得乱放乱摆,如达不到标准扣5分。

11.宿舍内暖气片上或后方不得有垃圾及杂物如达不到标准扣2分。

12.宿舍内窗台、柜顶、空铺不得乱放杂物,如有一件扣2分,多件扣5分。

13.宿舍内工具摆放整齐,统一放于门后,工具保持干净,垃圾桶内或撮子内不的有垃圾,如达不到标准扣5分。

14.宿舍空中及对应走廊 空中无灰网,墙壁干净,不得随意涂抹,拉绳,钉钉子,如达不到标准扣5分。

15.不得往洗手间,厕所内扔生活垃圾,如发现一人扣5分。

16.阳面宿舍周一至周五窗外不得乱挂衣服,如达不到标准扣5分。

17.部长未检查提前关门走及小检钥匙不符合宿舍一律按小检未开门扣5分。

18.任何时间不得将工具、垃圾放在宿舍门口,如达不到标准扣5分。

19.任何时间不得往窗外扔垃圾、泼水如达不到标准扣5分

20.放假时宿舍关好门、灯、窗、未达到标准扣5分。

21.打扫卫生不合格经卫生委员劝告不听者扣5分、顶撞部长扣10分。

22.宿舍单个床铺出色加2分、整体床铺出色加5分。

三、环境卫生扣分标准

1.环境卫生打扫不净-5、环境卫生未监护-5、环境卫生未打扫且未监护-7。

2.环境卫生未拿工具-5。

3.往别班卫生区扔垃圾-5。

4.环境卫生大检不净-5,早升旗环境卫生不净-5。

四、纪律扣分标准

(一)两操、升旗

1.未穿校服每人-5。

2.一人早跑操迟到-5,(多人)四人及四人以上早跑操迟到-20,集体迟到(十人及十人以上)-30。

3.旷早操(旷课间操)每人-10。

4.早操跑操不齐(课间操做操、跑操不齐)-5,口号不响-5,军体未报人-5,升旗不静-5。

5.早操(课间操)踩草坪每人-5。

6.早操好(课间操好)+5。

7.一人早操(课间操)未补假条-5,多人早操(课问操)未补假条-20。

(二)自习

1.旷早自习每人-10。

2.一人早退-5,多人早退-20,集体早退-30。

3.自习查人不静-5,自习不静-5,自习严重不静-10。

4.一人第一节(第二节)晚自习上课迟到-5,多人第一节(第二节)晚自习上课迟到-20。

5.早自习查人吃早饭,桌面放着早饭,每人-5。

6.晚自习未读公约-5。

(三)就寝

1.宿舍不静-5,宿舍严重不静-10,宿舍严重不静且多次警告-20,宿舍严重不静且顶撞查夜班长-20。

2.宿舍门口有垃圾-5。

3.宿舍有灯光-5,一人愉灯后洗漱-5。

4.一人宿舍晚归-5,多人宿舍晚归-20,集体宿舍晚归-30,一人熄灯后晚归-5。

(四)其他违纪行为

1.班长未交查人单-10,班长晚查夜迟到(未到)-10,未拿查夜本(未交查夜本)-10。

2.班长执勤不到位(迟到、未到)-10。

3.班长例会未到、迟到-10。

4.禁止充电期间,充手机(充充电宝)每人-10,充手机(充充屯宝)且拒交每人-20。

5.玩手机每人-10,玩手机且拒交每人-20。

6.非课外活动、小自习时间看小说每人-5,看小说且拒交每人-10。

7.照镜子、玩魔方、织毛衣、盘串等不适宜的举动每人-5,有相关举动且拒交每人-10。

8.抽烟、喝酒、打扑克每人-10。

9.翻窗(翻墙)每人-5。

10.跨石台每人-5。

11.拿外卖每人-10。

12.穿拖鞋上课(包括踩跟,穿洞洞鞋凉鞋带没放在后面)每人-5。

13.一人查人未到-5,多人查人未到-20。

14.放学教室未关灯-5,放学教室未锁门-5,放学教室未关风扇-5,放学走东门每人-5。

15.染发、烫发每人-10。

16.穿短裤未过膝每人-5。

17.男女生交往过密-10.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生科另行解释。

 

威海市卫生学校学生科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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